兰州工业学院章程

序 言

  兰州工业学院的前身是创办于1942年的培黎工艺学校,1953年,学校改名为培黎石油技工学校。1958年,改为甘肃省机械制造学校。1962年,与甘肃省煤炭学校、甘肃省电力学校、甘肃省轻工学校、甘肃省重工学校和甘肃省邮电学校5所中专合并组建为甘肃工业学校。1974年更名为兰州工业学校。1980年11月,被确定为全国重点中等专业学校。1989年改建为兰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2005年荣获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2012年改建为兰州工业学院。2015年获批甘肃省首批应用技术大学转型发展试点院校,2016年入选“国家‘十三五’地方高校转型示范工程”实施高校,2019年获批甘肃省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提升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以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兰州工业学院,简称兰工院;英文名称为:Lanzho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简称为:LZIT。学校互联网官方网址为http://www.lzit.edu.cn。

  第三条 学校设有七里河校区和兰州新区校区。七里河校区地址为: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坪东路1号;兰州新区校区地址为: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西岔镇长江大道东段1942号。

  学校根据办学情况,依法依规经有关部门同意,可设立或调整学校地址和校区。

  第四条 学校是国家依法设立的从事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党的建设为引领,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教学为中心,以师资队伍建设为重点,以内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为保障,发挥工科优势,弘扬工匠精神,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深入推动学校与地方产业互动发展、融合发展、高质量发展,为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开创富民兴陇新局面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七条 学校坚持立足兰州、面向甘肃、辐射西部及全国,培养“素质高、基础实、能力强、重应用、善创新”的应用型本科人才,以工为主,适度发展经济学、管理学、艺术学、文学等学科专业,构建多学科融合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努力将学校建成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区域内有重要影响的高水平应用技术大学。

  第八条 学校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以普通本科与职业本科教育为主,在条件具备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展研究生教育和来华留学教育,积极开展继续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依据教育教学发展实际确定教学管理模式。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依法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九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鼓励自由探索和协同创新相结合,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坚持以行业企业为依托,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主动对接、主动服务、主动融入区域产业发展,积极开展应用研究与开发研究、技术服务与技术推广活动,推进产学研用结合,促进科研成果转移转化。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守正创新,充分发挥文化育人作用。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交流,推进中外合作办学,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四条 学校是甘肃省人民政府举办(以下简称“举办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十五条 举办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支持和鼓励学校改革发展,把学校办成人民满意的社会主义大学。

  第十六条 举办者依法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经费拨款标准、收费标准等;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国有资产;依法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享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举办者核定的办学规模及相关政策,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自主编制和实施规划,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科学制定学科专业中长期规划,依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设置、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学位授予办法,依法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结构、修业年限、毕业标准与学位授予;

  (三)自主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培养环节,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完善教育教学条件,加强教材建设,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坚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并重,鼓励知识创造、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

  (五)自主开展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为社会发展提供知识支持、技术支持和智力支持,发挥文化育人作用;

  (六)自主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提升国际办学声誉;

  (七)在举办者核定的人员编制、内设机构与职数范围内,自主确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决定其职权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确定内部收入分配方案;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八)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资产及其他学校合法占有的资产;

  (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职能;

  (三)接受举办者及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良好秩序;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兰州工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始终;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党管意识形态,领导改革发展,把党的领导落实到高校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坚持把党的建设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深度融合,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组织保证。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定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工作,党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二十四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

  (二)学校章程、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四)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五)学校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

  (六)保密工作、网络安全工作的重要事项。

  (七)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八)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决定召开学校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十)选举学校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提出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建议,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

  (十一)需要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加强教材建设与管理,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学校的高质量和特色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校长办公会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需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二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讨论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相关事项。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以下重要事项:

(一)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国际交流与合作、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计划等。

(二)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人才工程项目人选推荐,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

(四)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单笔500万元以上的大额度资金使用、支出和20万元以上的年度追加预算、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五)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六)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研究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500万以上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调整和安排方案。

(七)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九)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党委会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二)执行学校党委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三)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四)学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

(五)学校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

(六)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单笔20-500万元以内的大额度资金使用、支出和20万元以内的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20-500万元以内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项目等项目立项、调整和安排方案。

(七)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八)学校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九)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

(十)学校学科设置、建设与评估,专业设置与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申报与建设等重要事项。

(十一)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十二)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

(十三)学校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十四)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

(十五)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措施。

(十六)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

(十七)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十八)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十九)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二十)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二十一)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兰州工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承担党章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任务,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学校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甘肃省监委驻兰州工业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同学校纪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构名称,集中决策、一体运行。监察专员办公室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以及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学术纠纷的裁决等职权,充分发挥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基层学术组织民主推荐、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遵守学术规律,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营造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的良好环境;以推动学术进步为宗旨,倡导师生不断追求学术创新,坚守学术责任,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声誉。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教育背景以及在学术界有较高声望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连选连任不超过两届。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设立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保证工作落实。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术发展规划和重要学术研究计划,对学校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意见;

(二)对院系的设立、调整等重要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三)评议学校设立的科研项目,评定学术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研成果奖项、学术人才人选和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四)决定学校设立的科研项目和奖项等的学术评价规则;

(五)审议或决定学术类重要校级制度;审议决定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

(六)调查认定学术不端、科研失信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七)对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八)学校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在学院(部、中心)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等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学校学位事务的专门机构。依照其章程和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管理、评定、学位授予等工作。学校在设置本科专业的各教学单位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学位论文(毕业论文)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查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按其章程履行职责,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有关问题进行研究、指导和监督。学校聘请有关专家(教育专家、行业企业专家)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包括各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有关专项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开展本科教学的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是负责学校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专门机构,负责制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细则,评审或推荐各专业技术系列职称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按其章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党委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校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其规定行使权利。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参照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实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依据其规定行使权利。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合并召开。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依其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它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成员;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它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制定、修改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和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九)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支持其选举产生的学生会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的领导机构。

第三十九条 共青团兰州工业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以引领凝聚、组织动员和联系服务青年为基本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校内各学生社团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坚持党委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健全统一战线工作机制,落实党的统一战线工作政策,构建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有关方面各负其责的大统战工作格局。支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归国留学人员等党外人士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规范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在省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限额内自主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自主设置教学机构、教辅机构和科研机构,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议事机构、协调机构或派出机构。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所有内设机构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学科发展规律,结合自身办学特色,设立学院(部)、中心、研究院(以下简称“学院”)。

学院是学校领导下相对独立的办学主体,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的内部管理体制,可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范畴内,根据发展需要调整管理模式。

学院的设立、变更、撤并,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在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提议,经校学术委员会评估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校党委会审定。

第四十六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开展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落实学校决策部署,加强文化建设,维护安全稳定;

(二)制定学院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等活动,提高教学质量、科研及社会服务水平;

(三)根据发展目标和实际需要,自主设置系所等基层教学科研组织和其他机构,并明确其责任,报学校备案;

(四)按照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在学校核定的岗位职数范围内自主设置岗位,管理和考核人员;

(五)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在学校核定的预算范围内自主编制预算和决算,自主制订财务分配方案;

(六)按照学校资产管理制度,在学校核定的经费和资产标准范围内,合理配置物力资源;

(七)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学院应当用好学校赋予的办学自主权,强化质量意识,完善自律机制,增强办学活力,实现创新发展。

第四十七条 学院设院长一人,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可视学院需要设置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履行职责。院长对学院的教学、科研及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定期向本单位教代会(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院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三)执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组织学院的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学术交流、行政管理等工作,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四)主持编制学院财务预算,直接或者授权副院长负责学院财务开支的审批;

(五)主持对学院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的考核;

(六)支持学院学术组织开展学术工作和活动;

(七)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相应党的组织。学院党组织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支持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学院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 学院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规范学院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完善议事决策规则,提升班子整体功能和议事决策水平。

第五十条 学院重大事项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院长、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组成,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学院可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作为学术基层组织。学院学术组织是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和其他重要事项咨询机构,经学院民主选举组成,组成人员为不低于5人的单数,实行任期制。学院学术组织根据学校学术性组织授权和自身章程行使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师聘用、学术评议、学位评定、教学指导等事项的审议、决策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立教研室、教学系、研究所(中心)等教学和学术机构,并授权开展工作,其设置和撤并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由学校设立、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研究单位和重点实验室等机构,享有与学院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地方发展战略及需求,结合学校实际,积极建设各类国家级和省部级教学与科研基地、中心和实验室,推动设立协同创新中心、学科特区、创新团队等学术组织。

第五章 学 生

第五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按规定程序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在本校注册并取得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对教师的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师德等进行评价;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五)依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和助学贷款等;

(六)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七)知悉学校建设、改革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或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弘扬校训、校风,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助贷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爱国爱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的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以育人为本,坚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为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积极创造条件,为学生提供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生活保障和生涯规划等服务,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服务指导和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

第六十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救济。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方面的申诉。

第六十二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学习者,其权利义务由学习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六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管理及服务工作的需要,合理设置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等级编制管理,不断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聘用制度;对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和岗位聘用制度。

第六十六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六十七条 学校重视师德建设,将师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任(聘用)和评优奖励的主要标准。对师德表现突出的,要予以表彰奖励;对师德表现不佳的,要及时劝诫、督促整改;对师德表现失范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的机会和条件;

(三)公平取得教师资格和其它专业技术资格以及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会;

(四)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乎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乎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学校规章、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树立良好师德师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弘扬校训、校风,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恪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恪尽职守,认真履行教职工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四)爱护学校公共设施,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维护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教职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为教职工发展提供培训、进修、学术交流和合作机会。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给予相应的处分;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应承担责任的,由国家机关依法追究。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实行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并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待遇增长机制。

学校为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教职工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救济。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员工申诉机构,受理教职员工申诉,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四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或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或退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学校对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倡导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关心、支持学校事业发展,积极贡献正能量。

第七十五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外籍教师、进修教师、校聘人员等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等活动期间,依据国家和学校的规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七章 经费、资产及后勤

第七十六条 学校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励基金。

第七十七条 学校财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等重大经济事项由学校党委会决策。学校重要经济事项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内部控制、绩效管理等财务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防范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健全审计监察制度,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内设审计机构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接受审计署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七十九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国有资产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管理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学校重大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决策。

第八十条 学校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八十一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资源监控,优化资源配置,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八十二条 学校不断提高后勤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八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八十四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八十五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党政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加强协同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八十六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师生参加国际学术文化交流及公益性活动。

第八十七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由举办者、主管部门、企业、社会知名人士等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负责为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外部关系和资金筹措等方面提供咨询。

理事会依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八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吸引校友和社会捐赠,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教育基金会遵循捐赠自愿的原则,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能。

教育基金会依照章程行使职责,接受各方监督。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各类学生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以及经学校认定、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为校友的事业发展和继续教育提供便利条件。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

第九十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联系和服务校友,培育校友文化,凝聚校友力量,增强在校学生校友意识,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校友会的执行机构是校友理事会。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院系、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校友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整体造形为圆形印章形,由书本、黄河、数字和中英文校名全称组成。标志主体图形以汉字“兰”和“工”为创意元素,形象地勾勒出展开的书本和奔流的黄河。正下方数字1942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外环由学校的中文校名和英文校名环绕,中文校名采用毛体字样。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徽章为红底金字,学生徽章为白底银字。具体图示样式见附件。

第九十二条 学校校旗为标准色长方形旗帜,旗面由徽志和中英文校名组成。图形见附件。(通用规格为如下五种:288×192mm/240×160mm/192×128mm/144×96mm/96×64mm)

第九十三条 学校校歌是《兰州工业学院之歌》,词谱见附件。

第九十四条 学校确定每年的6月28日为校庆日,可依具体情况举办系列庆祝活动。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五条 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甘肃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校发布生效。

第九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章程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修订:

(一)章程制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修改后导致章程违反上位法的;

(二)学校的办学宗旨和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学校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有关学校的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

章程的修订须由学校党委会提出,章程修订案的审核发布程序依据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八条 学校加强章程的执行监督,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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